(2017)粤1226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龙文宇与陈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文宇,陈松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6民初724号原告:龙文宇,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陈松民,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龙文宇与被告陈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文宇、被告陈松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文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1日,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约定于2017年4月2日前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被告陈松民辩称,借原告5000元是事实,但已还款2000元给原告,现欠原告3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日,逾期则以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计算违约金。被告并出具收到原告5000元的收条。逾期后,原告以被告未依约还款为由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已还款500元,被告现尚欠原告45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收条为凭,双方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还款4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还款2000元,现只欠原告30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佐证,原告也予以否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辩称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松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龙文宇清偿借款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松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卓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