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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贾明珍、孟范兰与贾玉旺赡养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明珍,孟范兰,贾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554号申请执行人:贾明珍,男,汉族,1949年9月4日生,住夏津县香赵庄镇东张屯村。申请执行人:孟范兰,女,汉族,1954年8月3日生,住夏津县香赵庄镇东张屯村。被执行人:贾玉旺,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生,住夏津县香赵庄镇东张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明珍、孟范兰与被执行人贾玉旺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夏法民一调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