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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丁听兰与滕双龙、马国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听兰,滕双龙,马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567号原告:丁听兰,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滕双龙,男,195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马国美,女,195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丁听兰与被告滕双龙、马国美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听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丁听兰负担。审判员  杨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