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林余锡申请执行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余锡,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林余锡。被执行人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侯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3月24日以(2008)武侯执字第753号受理林余锡申请执行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XXX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被执行人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未��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余锡可持本执行裁定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侯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雪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