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13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韩君,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红门路**号。被申请人:李洪涛,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韩君与被申请人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作出(2017)鲁0902财保2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洪涛的银行存款XXXX元。现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解除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洪涛名下在中国银行(X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XXX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万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