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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13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韩君,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红门路**号。被申请人:李洪涛,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韩君与被申请人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作出(2017)鲁0902财保2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洪涛的银行存款XXXX元。现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解除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洪涛名下在中国银行(X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XXX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万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