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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冯兴龙与大庆市海格力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兴龙,大庆市海格力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冯兴龙。被执行人大庆市海格力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15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