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恢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4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阮国增、东台东和仓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国增,东台东和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恢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阮国增,男,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东台东和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进洋居委会(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18幢一层11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圣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国增、东台东和仓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阮国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按年利率6.16%计算;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16%上浮5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告阮国增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阮国增用于质押上述债务的仓储于被告东台东和仓储有限公司处的40件柚木木皮计160000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东台东和仓储有限公司对被告阮国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立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7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国增就(2017)苏0981执恢24号及(2017)苏0981执恢177号两个执行案件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阮国增、叶晓妹两个执行案件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39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阮国增分别于2017年7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2017年9月20日前给付240000元,2017年12月20日前给付240000元,2018年3月20日前给付240000元,2018年6月20日前给付240000元,2018年9月20日前给付240000元,余款及息由被执行人质押给申请执行人,存放在东台东和仓储有限公司的木皮司法评估、拍卖款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阮国增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书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81执恢24号案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葛 凯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东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