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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秀海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秀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101号罪犯黄秀海,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足法刑初字第00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秀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40元。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9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60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5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应于2019年3月3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黄秀海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秀海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秀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黄秀海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秀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