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新华、贺玉兰与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贺玉兰,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741号原告:王新华,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贺玉兰,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江,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进站路铁路小区2栋103号。法定代表人:刘凌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清华,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新华、贺玉兰与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王新华、贺玉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新华、贺玉兰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新华、贺玉兰负担。审判员 胡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