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6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有亮申请执行王亮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有亮,王亮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6执88号申请执行人胡有亮,男,山西省静乐县人。被执行人王亮怀,男,山西省静乐县人。本院在执行胡有亮申请执行王亮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亮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亮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亮怀的工资收入壹拾陆万元整,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俊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 李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