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洪江市豪京和一大酒店业主委员会、黔城豪京国际广场佳惠商铺业主委员会等与罗铨通、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市豪京和一大酒店业主委员会,黔城豪京国际广场佳惠商铺业主委员会,杨云英,罗铨通,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异40号异议人(案外人):洪江市豪京和一大酒店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赵荣华,男,系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异议人(案外人):黔城豪京国际广场佳惠商铺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杨安鹏,男,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杨云英,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铨通,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豪京商业广场主楼十九楼。法定代表人:罗铨通,系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杨云英与罗铨通、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洪江市豪京和一大酒店业主委员会、黔城豪京国际广场佳惠商铺业主委员会对公开变卖被执行人怀化全通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芙蓉中路豪京商业广场1幢的9套房产(具体房号为:120、169、170、1010、1401、1409、1413、1404、1410),公开变卖被执行人罗铨通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芙蓉中路豪京商业广场1幢的22套房产(具体房号为:1501-1503、1505、1703-1708、1710-1713、1801-1808)、拍卖被执行人怀化全通房地产公司所持有的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0万股股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洪江市豪京和一大酒店业主委员会、黔城豪京国际广场佳惠商铺业主委员会称,“豪京”项目是以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开发的项目,实际操控人是罗铨通和唐逢显(杨云英),各占50%的股份。该项目竣工后,裙楼一、二层商铺2010年至2013年有220户出售给了业主,业主交由全通公司统一出租给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黔城超市,租金每年按购房款的8%支付,全通公司与业主签了十年的返租合同;主楼有88个套间出售给了业主,业主交由全通公司统一经营宾馆,租金每年按购房款的10%支付,也签了十年的返租合同。杨云英(唐逢显)在签订返租协议之时既是全通公司的股东,也是豪京项目50%的股东,不能之分红利而不承担义务。因此请求:1、拍卖所得款应扣除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50%,交由洪江市税务机关,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缴纳拖欠税务机关的房屋不动产交易税费,为异议人办理不动产权证;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应共同偿还异议人2014年3月26日之前拖欠的300多万元的返租款后,才能领取拍卖所得的款项;3、申请执行人应与被执行人一起继续履行完毕2014年3月26日之前与异议人签订的返租合同,杨云英(唐逢显)应承担50%,即19287654元,应在拍卖所得款项中扣除后,才能领取剩余的款项。经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作出(2016)湘12执47号、47号之一、47号之二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及房产若干。现相关拍卖、变卖程序正在进行中。洪江市豪京和一大酒店业主委员会、黔城豪京国际广场佳惠商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8月18日在洪江市房产管理局物业办登记备案。本院认为,洪江市豪京和一大酒店业主委员会、黔城豪京国际广场佳惠商铺业主委员会提出执行异议一事是否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等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异议行为是否代表业主意愿未经证实,故其提出异议的主体不适格。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是以排除执行为目的。本案中,异议人的请求主要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扣除相关税费、租金后才可交付申请执行人,该请求并非阻止本院执行,故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因此,洪江市豪京和一大酒店业主委员会、黔城豪京国际广场佳惠商铺业主委员会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洪江市豪京和一大酒店业主委员会、黔城豪京国际广场佳惠商铺业主委员会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 立审 判 员 杨 慧审 判 员 杨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