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民初524��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任志华与被告张亮亮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华,张亮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7民初524号原告:任志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芳,大同市矿区煤峪口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亮亮,男。原告任志华与被告张亮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志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芳、被告张亮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志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在被告住所地举办了结婚仪式,2016年10月在大同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只要一喝酒对原告轻则辱骂,重则拳脚相加。2017年7月12日晚上,被告又对原告施暴,致原告遍体鳞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相处时间不长,感情基础不牢固,且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离婚。被告张亮亮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还是珍惜夫妻感情的;如果原告执意离婚,应退还被告结婚��所给的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任志华提出离婚,被告张亮亮同意离婚。在领取调解书时,原告任志华一次性给付被告张亮亮20000元。双方之后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志华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光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馨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