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述华、张述琴与张成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述华,张述琴,张成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939号原告:张述华,女,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张述琴,女,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身份证号码:×××。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声,男,1966年9月14日生。被告:张成吉,男,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述华、张述琴与被告张成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述华、张述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述华、张述琴负担。审 判 长 孙 倩审 判 员 王宵天人民陪审员 赵岩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