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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马某某、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马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某某,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陆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邢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借款2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425元、执行费44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邢某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