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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行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董双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4行初312号原告董双,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秦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吕安民,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双诉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原告董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双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董双���担。审 判 长  郭晓明人民陪审员  邢志宏人民陪审员  蒲景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碧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