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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余瑞与欧飞人格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瑞,欧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余瑞,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欧飞,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余瑞与被执行人欧飞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瑞依据(2016)渝0111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飞支付3679.61元及受理费2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四查”工作以及最高法院“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1执138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郭 琛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