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8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少林与石建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少林,石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许少林,男,生于1963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被执行人:石建芳,女,生于1985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沙溪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许少林申请执行石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3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