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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骆运娣诉被执行人骆仕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运娣,骆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2执86号申请执行人骆运娣,女,住龙川县。被执行人骆仕祥,男,住龙川县。申请执行人骆运娣诉被执行人骆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1622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骆仕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骆运娣借款本息25万元,并负担受理费2000元。因被执行人骆仕祥未按照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骆运娣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11月3日,本院在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骆仕祥所有的位于龙川县老隆镇果园新村106-1号房产(粤房地证字第3030X**号)。被执行人骆仕祥现在广州中穗电子有限公司务工,其收入不足清偿本案债务。经查其银行、车辆、工商等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骆运娣。申请执行人骆运娣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粤1622执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骆仕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仕平审 判 员  胡群生人民陪审员  钟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伟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