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5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驰加(上海)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与遵义永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遵义永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驰加(上海)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永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遵义永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永钱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5514号原告驰加(上海)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BRUNODEFERAUDY(方诺德)。被告遵义永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负责人陈永钱。被告遵义永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法定代表人陈永钱。被告陈永钱,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驰加(上海)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永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遵义永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陈永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驰加(上海)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驰加(上海)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驰加(上海)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妍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