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3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林林、来新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林,来新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3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林林,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来新干,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2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来新干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来新干名下鲁E×××××吉利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