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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朱燕勤、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燕勤,张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朱燕勤,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委托代理人:周琴,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诚君,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国良,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燕勤与被执行人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张国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燕勤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128000元,以及自2015年6月5日起的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付清为止)。本案受理费3658元、保全费1360元,合计5018元,由被执��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张国良有房屋一套,位于清远市××大学××路××号时代倾城九号楼16层03号(合同编号:2013060916371445),该房屋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据申请执行人朱燕勤的申请,本院已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函,请求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张国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国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处置,本院已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16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广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