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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李某诉被告卢某、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李某,卢某,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233号原告段某,男,194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原告李某,女,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卢某,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左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李某诉被告卢某、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卢某、左某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卢某、左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某、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67.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