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彭勇与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赵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751号原告:彭勇,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被告:赵红,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勇诉被告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俊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