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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董国堃与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堃,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682号申请执行人董国堃,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哈尔滨晴朗天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682号董国堃与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5361元。执行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45941元,执行费58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