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执6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胡泽勋、杨同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泽勋,杨同群,李文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6执6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泽勋,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全,男,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同群,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文旭,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胡泽勋与杨同群、李文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50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胡泽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同群、李文旭偿还借款666170元。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同群、李文旭送达了(2016)皖0406执665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同群在田家庵区龙湖路1号2栋351室、在田家庵区龙湖路1号2栋348室、在田家庵区龙湖路1号2栋349室、在田家庵区龙湖路1号2栋350室有房产四套。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杨同群的四套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代曹文俊、陈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同群、李文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财产因客观原因不宜处置,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胡泽勋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