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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国电丹巴东谷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桂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电丹巴东谷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王桂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3民初60号原告:国电丹巴东谷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龙,职务:董事长。诉讼代理人:于良,男,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章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桂珍,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丹巴县人。原告国电丹巴东谷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桂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国电丹巴东谷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需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待补充完善证据后再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电丹巴东谷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电丹巴东谷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7.00元,由原告国丹巴电东谷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扎西尼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