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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水竹湖农业专业合作社、周思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水竹湖农业专业合作社,周思炳,蔡世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鼎市水竹湖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山镇(原秦屿镇)孔坪村水竹湖3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98267194511X1。法定代表人:杨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思炳,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蔡世秋,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福鼎市水竹湖农业专业合作社与周思炳、蔡世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5.8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周思炳、蔡世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向福鼎市店下镇三佛塔村委员会及福鼎市桐城街道岩前村委会调查周思炳、蔡世秋财产情况,未发现周思炳、蔡世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