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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新塘与张海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塘,张海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5345号原告:张新塘,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张海珍,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614991。法定代表人:占志伟,总经理。原告张新塘与被告张海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新塘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新塘负担。审 判 员 赵敏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莫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