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执字第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豆某某与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执字第103号之一申请人豆某某,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焦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072024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27.00元,冻��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要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