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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执字第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豆某某与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执字第103号之一申请人豆某某,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焦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072024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27.00元,冻��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要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