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81执6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赵振源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惠,赵振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1执6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裴惠,女性,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赵振源,男性,1964年11月2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裴惠与赵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