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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媛与夏宪廷、白纪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媛,夏宪廷,白纪红,泰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977号原告:张媛,女,197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斌,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宪廷,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白纪红,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永,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齐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愚,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负责人:窦勇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佳,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系公司工程部经理。原告张媛与被告夏宪廷、白纪红、泰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张媛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