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华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诉被告李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华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李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153号原告朝阳华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负责人徐宏亮。委托代理人秦艳敏。被告李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华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诉被告李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朝阳华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惠芳审 判 员 孙晓峰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