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齐志明与刘胜琦、刘忮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志明,刘胜琦,刘忮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56号申请执行人:齐志明,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胜琦,男,汉族,1968年8月7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忮冈,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生,现住陕西省志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志明与被执行人刘胜琦、刘忮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志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忮冈偿还申请执行人齐志明借款50万元及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从2015年11月11日计算至还款之日)、刘胜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胜琦、刘忮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胜琦、刘忮冈偿还申请执行人齐志明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执行费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7月19日被执行人刘忮冈己给付申请执行人齐志明借款5万元,下余本息于2017年9月15日给付15万元,于2017年11月19日一次性给付完毕。被执行人刘忮冈交纳了案件执行费7400元。申请执行人齐志明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艳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