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18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仝相典申请执行仝现令、刘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相典,仝现令,刘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834-1号申请执行人仝相典,男,1946年6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仝现令,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改荣,女,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申请人依据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经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改荣名下有位于滑县新区南二环南侧华泰·新都城7号楼1单元17层1701号的房屋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改荣名下位于滑县新区南二环南侧华泰新都城7号楼1单元17层1701号的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刘改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