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刚与刘兆中、唐德发、廖小翠、黄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唐德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唐德发。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唐德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德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山县支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6024.02元扣划至营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