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02尹艳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527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尹艳松,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于2017年5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7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艳松犯伪造身份证件罪。鉴于被告人尹艳松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尹艳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5年3月,被告人尹艳松因打算注册多家网络店铺,遂找到路边办理假证件的男子准备办理1张假居民身份证。尹艳松向办证男子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随后办理了1张名为“尹松”的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尹艳松使用该张身份证注册网络店铺,因其系伪造的身份证件没有通过验证,所以并未成功开通网店。 2017年5月22日18时许,尹艳松的女朋友张某某报警称被尹艳松诈骗。民警随后来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青年城邦园3栋604房将尹艳松抓获,现场缴获1张疑似伪造的“尹松”的居民身份证。 本院意见 被告人尹艳松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尹艳松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假身份证一张,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