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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乔岩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岩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49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岩,女,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原系香格里拉大酒店(深圳福田)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杨佩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岩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徐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岩及其辩护人杨佩金,被害单位香格里拉大酒店(深圳福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被告人乔岩入职香格里拉大酒店(深圳福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2015年4月1日,被告人乔岩开始负责酒店宴会及会议销售和合同洽谈,包括跟进会议费用的支付等。同年5月起,被告人乔岩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酒店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进行改动、伪造,擅自抬高酒店为客户提供场地租赁的服务报价,并侵占酒店出租场地款共计人民币695022元。2015年12月,酒店发现被告人乔岩的侵占行为遂对其进行调查。2016年1月7日,酒店在与被告人乔岩对账过程中报警,随后民警将被告人乔岩带回调查。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乔岩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乔岩辩称,其侵占的数额大概是20万元左右。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乔岩侵占金额695022元的证据不足,实际侵占金额应为20万元左右;2、被告人乔岩已归还了10万元给酒店;3、被告人乔岩有自首情节,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乔岩属初犯,无犯罪前科,并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6、根据公司的正常工作流程,A公司代B公司付款需要代付款的授权委托书,酒店方面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公司自行将这些款项分配到几个公司,而且把自行分配的金额加到被告人乔岩身上不太公平。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人乔岩入职香格里拉大酒店(深圳福田)有限公司。2015年4月1日,被告人乔岩开始负责酒店宴会及会议销售和合同洽谈,包括跟进会议费用的支付等。同年5月起,被告人乔岩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酒店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进行改动、伪造,擅自抬高酒店为客户提供场地租赁的服务报价,并侵占酒店出租场地款约20万元。2015年12月,酒店发现被告人乔岩的侵占行为遂对其进行调查。2016年1月7日,酒店在与被告人乔岩对账过程中报警,随后民警将被告人乔岩带回调查。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乔岩的家属向被害单位香格里拉大酒店(深圳福田)有限公司退款10万元。上述事实清楚,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乔岩的身份材料、工资表、合同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毕某1、万某、罗某1、姚某1、刘某1、陈某英、谢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乔岩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监控录像。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岩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乔岩职务侵占的数额。被害单位虽有对被告人乔岩职务侵占的数额进行核算,确定被告人职务侵占的数额不低于695021元,但该统计的依据系根据对外合同、对内合同、酒店系统中的收入及实际收入进行的核算,大部分的合同相对方都未对付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及收款人进行确认,特别是未向酒店方支付费用的合同相对方北京某公司、香港某集团、某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均未对向被告人乔岩支付场地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等进行确认。同时,被告人乔岩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阶段均供述其侵占的数额为20万元左右。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乔岩实际侵占被害公司出租场地费用的数额,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认定被告人乔岩侵占被害公司出租场地款项约20万元。关于被告人乔岩的辩护人认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被告人乔岩系在与公司对账过程中,由被害公司报警将其抓获,被告人乔岩在对账过程中并不知道被害公司已报警,故被告人乔岩的到案过程并不符合自首的情形,被告人乔岩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乔岩并未退还被害公司全部赃款,本院量刑时酌情从重。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  玮  群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卢洪(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