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行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晖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晖,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216号原告张晖,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文斌。委托代理人邓昱琨,男。委托代理人唐伟强,男。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倪耀明。委托代理人李如沁,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晖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 云审 判 员 刘新慧人民陪审员 钱晓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