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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香玲与林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香玲,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香玲,女,1961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林明,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徐香玲申请执行林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徐香玲欠款145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2075.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林明在贵州省泰禧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应得的租金,现申请执行人徐香玲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香玲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3执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金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家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