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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佳、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佳,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书宝,卢瑞贤,济源市金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佳,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梅,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彦伶,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66号。法定代表人:汪加享,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庄,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扈航,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高书宝,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审被告:卢瑞贤,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审被告:济源市金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金水村。法定代表人:苗建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胡佳因与被上诉人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高书宝、原审被告卢瑞贤、原审被告济源市金水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商 敏审 判 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邓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