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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传东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传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65号罪犯杨传东,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四川省达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侯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其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传东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闽03刑更2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该犯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在服刑期间,本院作出(2016)闽03刑更2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该犯余刑不足,不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传东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