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袁锡科申请重庆尚业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佑刚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锡科,张佑刚,汤轩,黄明,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欧诺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崇素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尚业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康丽斯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市商务信用调查咨询中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525号申请人袁锡科,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张佑刚,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汤轩,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黄明,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550-7。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欧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大道1号2单元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3519178J。法定代表人陈志忠,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崇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寿区江北区建新南路2号附40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7030-X。法定代表人王朝玲,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尚业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4号附1号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3384926G。法定代表人刘新,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康丽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赖家桥村小康新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00886388H。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市商务信用调查咨询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0216455。法定代表人徐兵,职务不详。申请人袁锡科为与被申请人张佑刚、汤轩、黄明、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欧诺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崇素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尚业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康丽斯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市商务信用调查咨询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张佑刚、汤轩、黄明、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欧诺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崇素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尚业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康丽斯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市商务信用调查咨询中心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袁锡科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佑刚、汤轩、黄明、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欧诺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崇素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尚业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康丽斯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市商务信用调查咨询中心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