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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廷发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发,中铁八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083号原告刘廷发,男,194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唐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克均,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发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廷发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没有补交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廷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廷发承担。审 判 长  李铁权审 判 员  费晓波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