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刚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刘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111号原告:赵刚,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刘丹,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原告赵刚诉被告刘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赵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刚负担。审判员 海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金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