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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彭召玲、山东亿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召玲,山东亿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召玲,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柱,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亿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经济开发区同兴路377号。法定代表人:沈彤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召玲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亿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召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