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琛、高晓明与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琛,高晓明,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13343号原告:王琛,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原告:高晓明,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亦寒,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飞,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王琛、高晓明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琛、高晓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的会员合约书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2、被告退还原告入会费人民币245,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24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为被告的菁英会员。原、被告曾签署《太阳岛国际俱乐部国际元立集团投资之太阳系列球场会员合约书》(以下简称《会员合同书》),约定两���告支付27万元入会费后成为被告高尔夫卡菁英会员,实际成交价格245,000元。原告缴费后被告向原告发放了高尔夫会员卡。现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对此负有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书面辩称,本案应中止审理,因为相关的行政诉讼还在审理,责令拆除通知书的效力、行政行为效力、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均待定。球场部分设施被拆除不能视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另应根据会员已接受服务的年限扣除其相应的价值,入会费不应视为押金。会员卡是原告的消费凭证,原告可持会员卡得到非会员所不能享受的诸多便利和服务,被告提供的是服务,原告享有的是消费,消费必然有相应的对价,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价也在不断的消耗使用,故应按已接受服务的年限扣除相应的价值。本案为一手会员卡,但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多渠道的情况,另因时间较长,目前已无法查到原告当时的付款记录,入会合约书中所记载的入会费金额与被告实际收取的款项有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故原告应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如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而停业,那么也是由于被告依法开业在先,《水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在后,因新的法律的颁布实施而无法履行合同应属不可抗力,被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支付利息或其他违约责任。如涉及美元与人民币的换算问题,则应以原告起诉之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为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琛、高晓明现为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菁英会员。原、被告曾签署《会员合约书》,系争会员卡未约定年限。原告交付245,000元入会费后取得会员卡。上海��青浦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责令拆除决定书》,责令被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对高尔夫球场项目予以拆除。2015年6月,被告向会员发出《通知》,告知球场自6月29日开始暂停接受会员预定、打球经营活动。2016年3月下旬被告高尔夫球场全面停止营业,相关高尔夫球场已拆除。被告于2015年因环保纠纷起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该案尚未审结。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会员合约书》、会员卡、收据、POS机签购单,本院出示的EMS回单、已生效的(2016)沪0118民初11037号案件信息及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已经庭审出证,本院审核并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自2016年3月下旬完全停业,高尔夫球场设施拆除,被告已无法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一方可主张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起诉前原告未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系争合同应以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2017年8月23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丧失了会员资格,被告应退还相应的入会费。会员资格可继承、转让,入会费是取得会员资格的对价并非会员接受服务的对价,被告在合同解除后应退还原告入会费。原告实际交纳的入会费245,000元,且系争会员卡亦无年限约定,故被告应退还原告入会费245,000元。合同解除后,如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支付利息损失亦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系受民法调整的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以另案行���诉讼尚未审结为由而主张中止本案的诉讼,缺乏依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琛、高晓明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太阳岛国际俱乐部国际元立集团投资之太阳系列球场会员合约书》于2017年8月23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琛、高晓明入会费245,000元;三、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琛、高晓明利息损失(以24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计2,487.50元,由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