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龙、江卫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龙,江卫玲,盱眙劳动印务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彬。委托代理人:傅宇。被执行人:张玉龙。被执行人:江卫玲。被执行人:盱眙劳动印务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龙。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盱眙劳动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张玉龙、江卫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盱眙劳动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张玉龙、江卫玲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候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