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许井红与马云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井红,马云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许井红,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被执行人:马云举,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关于许井红与马云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云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人民币3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原审系缺席判决,被执行人马云举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股票、房产、车辆的登记记录,社保记录为自由职业,无缴金单位,亦无公积金缴纳记录,在全国财产查控系统中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15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