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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严世杰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世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764号罪犯严世杰,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平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世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认为,罪犯严世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严世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严世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7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4月获得表扬);无扣分。罚金3000元已履行人民币6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世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世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钟素雅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楚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