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6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高登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冮殿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高登堡村村民委员会,冮殿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6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高登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高登堡村。负责人:庄永利,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民,辽宁东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冮殿来,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冮永林,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妍,辽中县茨榆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高登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登堡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冮殿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辽0115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高登堡村委会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对(2017)辽0115民初500号民事判决进行纠正,重新作出公正裁决,依法予以改判。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判决错误。上诉人每年以投标的方式对外转包鱼池进行实际经营;上诉人基于农村鱼池的实际情况采用数字量化鱼池的方法进行分配,不适合实际量化,这种情形在全区各个村、镇普遍存在,冮殿来个例影响全村村民数字量化,不符合实际情况;每年的流转价格经村民代表大会最终确认,应视为对价格上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履行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不应由冮殿来行使解除权。2、高登堡村委会没有违约行为,约定合同解除条款不成就。3、冮殿来不当行使权利,不应受到法律支持。冮殿来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冮殿来数字量化分得鱼池,并没有实际经营,上诉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2、高登堡村委会应明确鱼池的具体位置和四至范围;3、按照合同约定,冮殿来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流转、流转方式和流转价格,但流转价格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流转费用应由冮殿来自主决定,而非由村民代表大会最终确认,更不应当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4、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弃耕、撂荒,将鱼池壕土私自卖掉的违法违约行为,这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据证明;5、庄玉金欲以每亩1200元的价格承包鱼池却未能承包成功,上诉人不应以现金结算最高者为中标方式,上诉人的做法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一审冮殿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解除冮殿来与高登堡村委会于2003年11月25日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要求高登堡村委会将其从冮殿来处流转的4亩鱼池返还给冮殿来,要求高登堡村委会赔偿因其实施违约行为而给冮殿来造成的经济损失22400元(400元×14年×4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高登堡村委会将本村土地、鱼池进行土地量化,分给本村村民进行经营耕种,冮殿来家五口人共计分得水田地3亩、鱼池4亩。2003年11月25日,冮殿来与高登堡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冮殿来自愿将承包期内的资源有偿流转给高登堡村委会经营,冮殿来流转鱼池面积为4亩,流转年限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冮殿来有权按合同收取流转收入,冮殿来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流转、流转方式和流转价格,高登堡村委会拒绝履行或不适当流转合同约定的义务,冮殿来有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高登堡村委会有按合同约定向冮殿来交纳流转金的义务,承包期内享有土地经营权、生产收益自主权,高登堡村委会不准弃耕撂荒,不准损害土地资源。冮殿来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高登堡村委会不按时交纳流转金,损害土地资源或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冮殿来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流转资源等”。双方在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流转价格及鱼池具体位置。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后,冮殿来将鱼池转包给高登堡村委会经营至今。现冮殿来认为,冮殿来将其量化取得的鱼池流转给高登堡村委会后,高登堡村委会存在违约行为,给冮殿来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冮殿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冮殿来、高登堡村委会双方于2003年11月25日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要求高登堡村委会将其从冮殿来手流转的4亩鱼池返还给冮殿来,要求高登堡村委会赔偿因其实施违约行为而给冮殿来造成的经济损失22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冮殿来的鱼池是数字量化分得的鱼池,并没有实际经营,没有确定具体位置,在合同中约定了冮殿来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流转、流转方式和流转价格,对流转价格未明确约定,现冮殿来、高登堡村委会对此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冮殿来要求与高登堡村委会解除于2003年11月25日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高登堡村委会应将鱼池返还冮殿来,但因高登堡村委会在对土地进行量化时,未明确诉争鱼池的具体位置和四至范围,故对冮殿来要求高登堡村委会返还4亩鱼池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无法支持,对于冮殿来转包给高登堡村委会的4亩鱼池,应待高登堡村委会确定位置及四至范围后再返还给冮殿来。关于冮殿来要求高登堡村委会给付赔偿款22400元的诉讼请求,因冮殿来在举证期内对该诉请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冮殿来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冮殿来与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高登堡村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11月25日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二、冮殿来其他诉讼请求依法驳回。案件受理费360元,由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高登堡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二审时,高登堡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了2010-2015年六份关于鱼池对外公开招标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拟证明鱼池每年都是公开招投标、价格高者中标,村里收取承包费后由村里统一按土地量化的亩数进行发放。冮殿来质证称,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要证明的是经过投标程序,但并没有附相关招标手续,另外招标费用也没有付给冮殿来,承包鱼池的金额不属实。因承包价格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与本案缺少关联性,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11月签订了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冮殿来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流转、流转方式和流转价格,现高登堡村委会与冮殿来针对承包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高登堡村委会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高登堡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孙菁蔓审判员 王 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佟 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